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雅芬 相對人 林清婉 即棋璟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0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調取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0號)核閱結果,該案係原告即本件相對人請求被告即本件聲請人給付工程款,並非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訴訟。又本件聲請人所主張聲請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案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乃係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82號假扣押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案件,而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乃係保全將來之本案強制執行,並不進行拍賣程序,並無聲請人所指之一旦拍賣即難回復原狀之情形,且本院調卷結果,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以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於假扣押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成處之「新北市八里區行政大樓新建工程」及「樹林區第六公墓納骨塔新建工程」標案工程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而執行完畢,聲請人如欲撤銷上開假扣押命令,自可依相對人假扣押裁定所定金額供擔保後聲請撤銷假扣押即可,並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