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原告 范兆樟
劉范 大妹 樊范淑英 陳范保妹 范玉平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彭子晴 律師上列原告范兆樟、劉范大妹、樊范淑英、陳范保妹、范玉平與被告 范陳月妹 、 范勝雄 、 范翃溢 、 范勝棋 、 范詠傑 、 范惠貞 間確認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范兆樟、劉范大妹、樊范淑英、陳范保妹、范玉平應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52元(第一、二項聲明所得利益:7,795,646×5=38,978,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5,02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4,265元,應補繳330,759元,故原告每人應分別繳納66,152元《計算式:330,759元÷5=66,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