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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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梁慧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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