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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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抗告人即被告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凱鈞 間因109年重訴字第493號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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