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楊中 瑞
楊中和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 楊中惠 即 楊信之 繼承人
楊中琳 即楊信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中惠即楊信之繼承人、楊中琳即楊信之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