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13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張俊傑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探視方式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其中二之㈡第三行「假日晚間八時...」應更正為「假日『第三日』晚間八時...」;附表其中四第三行「全額負擔。」應更正為「全額負擔。聲請人在寒暑假與 張偲暄 之會面期間,必須配合學校所有排定之校內、外教學課程,並負責接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