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1號
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原告與被告 林渭璜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402元(即64.34平方公尺×139,000元=8,943,260元,再乘以原告持分168分之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