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252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利率
1
5,650元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760元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296元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91元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534元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34元
自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96元
自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864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733元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1,019元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