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

原告 邱文登

被告 鄭瑞平 (即 鄭謝玉麗 之承受訴訟人)

鄭淑姬 (即鄭謝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鄭緣姬 (即鄭謝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瑞平、鄭淑姬、鄭緣姬為被告鄭謝玉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謝玉麗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瑞平、鄭淑姬、鄭緣姬,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其等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可參。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鄭瑞平、鄭淑姬、鄭緣姬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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