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葉長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8,3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