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洪偉民
訴訟代理人  蘇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龍間 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1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蘇玉華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
代理人」蘇玉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
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具狀表示原「法定代理
人」之記載為誤載,聲請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復於105
年11月12日提出聲請人之委任書為憑,則聲請人就本院於10
5年10月14日所為之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更正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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