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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