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7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下午3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陳瑞玲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不包括強制汽
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於調解成立時當場
給付聲請人叁萬元,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九十
八年六月三十日給付壹仟元,餘額叁萬玖仟元,自九十八年
七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叁仟元,匯入聲請人指定
之臺灣銀行三民分行之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
000000號),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九九八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