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7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下午3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陳瑞玲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不包括強制汽
  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於調解成立時當場
  給付聲請人叁萬元,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九十
  八年六月三十日給付壹仟元,餘額叁萬玖仟元,自九十八年
  七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叁仟元,匯入聲請人指定
  之臺灣銀行三民分行之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
  000000號),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九九八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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