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債權人 吳駿宏 上列債權人吳駿宏因與債務人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駿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務人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依法該公司如章程未另有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應由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請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