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河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河筧工程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6月15日│14,990元│AA0000000││││司徐桂龍│竹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