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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