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趙鵬飛 等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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