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鄧清旺
鄧金德 鄧燧人 鄧世揚 鄧欽鈴 鄧火勝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複代理人 方莉莉 律師複代理人 李翰洲 被告 王吳遠 被告 王泰基 被告 王泰峯 被告 王泰烈 被告 呂舜正 被告 呂佳慧 被告游 王久代 被告 王麗榕 被告 王麗坤 被告 王泰鏈 被告 王元明 被告 王泰雄 被告 王麗華 被告 廖王麗滿
4樓被告 王麗麗 被告 王學林 被告 王瓊林 被告 陳淑真 被告 陳遠斌 被告 王淋 被告 王仟金 被告 王上林 被告王 李玉琴 被告 王敬業 被告 王淑玲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芳 被告 王滋林 被告 王保林 被告 王美惠 被告 王美容 被告王美君
樓被告 王美滿 被告 王美堅 被告 邵吉星 被告 邵吉仁 被告 邵吉勝 被告 葉邵美純 被告 李林 阿美 被告 李佶懋 被告 李世麟 被告 李世敏
樓之2被告 李建業 被告 李昌昇 被告 李螢昇 被告 陳李玉串 被告陳 李玉蔭 被告 陳啟建 被告 葉美玉
號4樓被告 陳又維 被告 陳志維 被告 陳玫如 被告 陳榮建 被告 陳金郁 被告 陳美郁 被告 陳純郁 被告 許添地 被告 許添錡 被告 許茂樹 被告 許茂松 被告 許茂林 被告 許岩峯 被告 許洪金雀 被告 許曜鵬 被告 許慧瑜 被告 許幼妮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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