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抗告人 王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王淑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認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至一00年二月二十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審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一00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抗告人不服延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因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已於一00年三月九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而脫離羈押之狀態,有其出入監紀錄表可查,是其本件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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