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05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