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乙○○送達而遭退回之原信封及存證信函原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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