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拾││台│8│台│││台│││5︵││造│期月││中│7│中│5││中│5││執3撤││文│徒│間│地│偵2│地│訴9│9│地│訴9││1銷││書│刑│某日│檢│4│院│8││院│8││更2緩│││││署││││││││刑│││││││││││││︶│├──┼──┼────┼──┼─────┼─┼───┼────┼─┼───┼────┼────┤│偽│有陸││台│8│台│6││台│6││7││造│期月│61│中│0│中│上9││中│上9││4││文│徒│至│地│偵4│高│2│4│高│2│1│執6││書│刑││檢│2│分│訴1││分│訴1││1│││││署│2│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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