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五日至七十六年一月五日止,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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