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兼法定代理 謝諒 獲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桂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炎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曼琳
一、債務人陳桂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廖炎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廖曼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