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 沈瀛川 代理人 湯雅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登載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台灣新生報第12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100年6月23日,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嗣經本院於100年6月2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2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0年6月30日登載公示催告裁定於台灣新生報第12版,惟其中股票號碼誤載為「79ND000000-0」號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台灣新生報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52號事件案卷屬實,則不能認已為合法之公示催告,故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詹淳涵┌─────────────────────────┐│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華夏海灣塑膠│79ND0000000-0│1張│1000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