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468號聲請人林聖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盧靖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468號聲請人林聖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盧靖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