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司字第一八八號聲請人 王龍新和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報新和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支出與收入、支
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逐一列明,如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㈡清算期間損益表。
㈢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㈣清算後財產目錄。
㈤上開簿冊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
㈥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機關之收據)。
㈦剩餘財產分配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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