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5號上訴人 張景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俊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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