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26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延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六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56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延金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7月16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56號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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