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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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被上訴人 范雅渼
范雅雯 范雅典 兼上三人共 范正弘 同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 黃和貴
黃林寶珠 鄭沅哲 鄭沅彰 兼上二人共 鄭博文 同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 黃和平
黃莊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73,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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