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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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調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人富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調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4,01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