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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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陳秉麟
被 告 吉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2分之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
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台幣(下同)59,970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及預告工
資計37,420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2
分之1即5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0000-000=
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