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吳文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907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吳文明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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