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寶 訴訟代理人 龍榮忠 被告即反訴原告 蘇蕭阿絹 訴訟代理人 蘇淑芳
陳德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