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 馬韻倚
張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亮麗藝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萬全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