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郭燕琴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7997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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