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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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奇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莊奇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王春玉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