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 張藝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榮源 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29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