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5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83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