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勛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勛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詹勛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