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6號上訴人 簡文志 被上訴人 黃梓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