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6號原告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被告曜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林君庭 被告佶昇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陳椲盛 被告 吳亭萱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 律師被告 吳諾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