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告 廖棕煌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複代理人 葉書秀 律師被告 翁宗慶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