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09號原告 呂慶 將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被告 歐金獅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
張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