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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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五○○二八二九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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