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五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重○‧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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