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毛重約肆拾點肆公克,合計淨重參拾玖點捌捌公克,包裝重壹點伍柒公克,純度百分之十三點八七,純質淨重伍點伍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約壹公克),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空袋參只,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街○○巷○○弄○○號,及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巷○號前,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案件,並分別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約四十點四公克,合計淨重三十九點八八公克,包裝重一點五七公克,純度百分之十三點八七,純質淨重五點五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約一公克),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空袋三只等情。本件被告甲○○經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七號、第三一一二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按),而上開查扣之物品,既規定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施用,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毒品之白色粉末二包毛重約四十點四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實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三十九點八八公克,包裝重一點五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至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空袋三只因與安非他命難以撥析,與安非他命均係毒品,以上查獲毒品均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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