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
丁○○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第一審郵票費用│肆佰伍拾捌元││├─────────────┼─────────────┼──────────┤│登報費│貳佰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貳佰零肆元││├─────────────┼─────────────┼──────────┤│合計│捌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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