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園
廖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清諒 間因本院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
19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17,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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