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瑞御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查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並成立債務清償方案後悔諾,請分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聲請人所成立清償方案之還款內容?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四)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103年3月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查聲請人自陳104年間於易淵企業有限公司薪資收入金額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列金額並不符;又依聲請人所陳目前依賴打零工收入為生惟無任何單據佐證。請提出聲請人103年3月迄今所有收入證明(包含在職證明、薪資單、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及手機費等收據影本),並釋明水電瓦斯費部分是否有他人共同分擔。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邱女珍 及子女 林柏宏 102、103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並提出符合所列扶養子女林柏宏支出之所有單據及釋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扶養義務?分擔比例為何?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